新聞報導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報導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
「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
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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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
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固為民法第一千二百
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規定,遺囑人於不
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又自由
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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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票款固經發給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惟其以不
法行為取得該執行名義,侵害被上訴人權利,應准被上訴人以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尋求救濟,以臻衡平。本件訴訟標的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確定支付命令之請求為票款請求權,二者既不相同,即無是否違背一事不
再理則之問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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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養子
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所稱「自
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係指以自幼撫養為子女之方式收
養子女,無庸訂立書面收養契約而言,非謂第三人得不經幼年子
女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擅自帶走其幼年子女撫養為自己之養子女
;所謂「幼」,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又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
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是以收
養之意思自幼撫養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子女,應由該未成年人
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以收養之意思撫育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均未滿七歲,為原審認
定之事實。乃未查明斯時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係何人,渠等有
否代被上訴人為或受被收養之意思表示,遽謂上開法條係規定,
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僅須有自幼撫養之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之
意思即可,不以得其生父母同意為必要,被上訴人與連和琨間存
在收養關係,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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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明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
,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細譯上開條文文義,定作
人依該條主張解除契約時,應先區分瑕疵可否修補或不能修補
若能修補,定作人應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規定訂相當期限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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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
年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人
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
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
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
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
成,如僱用人不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就全部債務同免責任
,則於其為全部清償後,尚得向受僱人為全部求償,無異剝奪受
僱人之時效利益,顯非事理之平。是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
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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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係規定,廠商亦不得以
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
成採購契約之簽訂。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
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則機關依上開規定自契約價款
中扣除溢價或利益,自應證明廠商受有溢價或利益,尚不得逕謂
廠商支付之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廠商
所受之溢價或利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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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
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
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票為文義證券,應記載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
支付之委託、發票年、月、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一百二
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欠缺上開應記載事項之一者,依同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其票據無效。則支票之發票行為,屬依法應
以文字為之之法律行為,苟有對支票之發票行為授與處理權或代
理權者,依上說明,其處理權或代理權之授與,即應以文字為之
。否則,其授與即不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
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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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有該條項所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故雇主非有該項各款之事由,不得任
意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為民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禁止規定,如
有違反,自不生終止之效力(效力規定)。準此,雇主倘故意濫
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之手段,使勞工未處於
「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之可能,而與勞工
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之契約內容,導致勞工顯失公平,並
損及誠信與正義者,即屬以間接之方法違反或以迂迴方式規避上
開條項之禁止規定。於此情形,勞工自得比照直接違反禁止規定
,主張該合意終止契約為無效,以落實勞基法依據憲法第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而制定之本旨(勞基法
第一條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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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
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
解除其契約。可見債權人並非因債務人之遲延給付當然取得契約
解除權,必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始
得解除契約。又債務人在履行期屆至前,尚無給付之義務,因此
,在債務人遲延給付以前,債權人所為請求給付之催告,並不生
催告之效力,必俟債務人遲延給付,債權人再定相當期限,催告
其履行,而債務人於期限內猶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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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
十二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
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
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
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職權依前開規
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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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
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定有明文。故離婚為法
定要式行為,該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
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
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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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原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 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為 配合新增訂之同法第一千零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 或其他情事分擔之),乃予以刪除,惟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三條 之一規定,並無溯及既往效力,則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前, 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負擔,夫無支付能力時,始由妻就其 財產之全部負擔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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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江蕙演唱會黃牛票 警:別購買

 

網路出現江蕙演唱會高價黃牛票。警方今天說,民眾若發現有網友販售高價票券,可向主辦單位檢舉,受理後會查辦,也呼籲別販售或購買黃牛票。

 

江蕙「祝福」演唱會票從昨天起至明天連續3天開賣,江蕙表示,演唱會後要「封麥」並退出歌壇。消息宣布後,歌迷蜂擁至主辦單位寬宏官網搶票,寬宏官網從昨天開賣前就一直當機,四大超商售票系統也呈現流量管制,能買到票的民眾多半都到台北寬宏辦公室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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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因塞車公文遲到 扁出監跨年無望

關押至今635天的前總統陳水扁確定無法返家跨年,因高速公路塞車,台中監獄的公文未及時送達矯正署,矯正署決定延到15日再討論。

 

受刑人陳水扁保外就醫的事,一波三折。法務部發言人政務次長陳明堂今天下午六點指出,阿扁保外就醫的公文等資料,從台中監獄送往桃園矯正署時,遇到塞車,直到近六點才送到,將在下周一(15)上午9時將由矯正署10人小組開會,決定是否核准陳水扁的保外醫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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