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係規定,廠商亦不得以
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
成採購契約之簽訂。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
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則機關依上開規定自契約價款
中扣除溢價或利益,自應證明廠商受有溢價或利益,尚不得逕謂
廠商支付之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廠商
所受之溢價或利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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