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
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定有明文。故離婚為法
定要式行為,該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
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
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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