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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賤賣800萬 翁信代書險失地
台中陳姓退休老師到花蓮開會時,遭熟識代書慫恿以820萬元賣出花蓮燕聲廣播電台旁3000多坪農地,事後得知該筆農地行情超過2000萬元,且買方是代書找妻舅當人頭,陳某氣得提告要求撤銷買賣契約,最高法院認定代書利用陳某不知土地行情,誘使賣地牟取暴利,判決土地買賣無效定讞。
判決指出,72歲陳姓男子102年2月21日從台中到花蓮出席租佃委員會,隔天陳某被劉姓代書夫婦誘導,收取劉某開的200萬元支票當簽約金,以市價4成價格,即820萬元賣出3318.6坪農地,後來陳某反悔,主張抵達花蓮時,不小心在車站跌倒,撞傷頭部,隔天在精神狀況不佳下,一時思慮欠周才賣地。
陳某指出,劉姓代書及妻子王姓女子,明知花蓮土地從去年起被投資客炒作,土地價值飆漲,劉姓代書還找妻舅王姓男子當人頭向他買地,劉妻隱瞞土地飆漲事實,騙他土地只值一千萬元左右,誘導他以10分之4價格賤賣,該契約無效。
王姓男子辯稱,陳是退休教師,不可能被騙,對於土地買賣的交易,雖非專業人士,也能了解契約自由與簽約後的拘束力,應履約辦理農地移轉登記。
花蓮高分院到場勘驗本案農地,並交不動產估價師鑑價,扣除公告土地增值稅後,價值2099萬6228元,但劉妻卻向陳某表示只值1000萬元。法官認為劉姓代書夫婦利用當事人不知土地價值,誘導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客觀上顯失公平,屬民法上暴利行為,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認定陳某有權主張撤銷契約。【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常識
- 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 法院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兩願離婚契約,並未使被上訴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自無依同條第一項撤銷之餘地,原審竟認上訴人乘被上訴人之輕率與無經驗,而為不公平之法律行為,援用同條項之規定,將該兩願離婚契約撤銷,於法顯有違背。【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8年上字第107號】
- 民法第七十四條所稱輕率,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慮,不知其對於自己之意義而言。出賣人不知買賣標的之價值關係,而率與買受人訂立契約,亦在輕率之列。【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
- 查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撤銷權,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果。倘僅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程序為主張或抗辯,而未提起形成之訴者,不生撤銷之效果,該法律行為之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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