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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今選舉 藍不亮票VS.綠亮票

 

高市正副議長選舉亮不亮票問題,藍綠主張不同;國民黨團堅持不亮票,將針對跑票者祭出處分,民進黨團強調亮票有合法性也有正當性。

高雄市議會今天選舉正副議長,國民黨高雄市黨部昨天中午召開黨團會議,除確認由黃柏霖、李雅靜搭檔競逐正副議長,並選出黃柏霖擔任下屆國民黨黨團總召;黨團同時宣示堅持不亮票,跑票者一律移送市考紀會處分。

民進黨康裕成、蔡昌達、蕭永達、林芳如、簡煥宗等市議員當選人也在昨天下午召開「落實市民作主、議長選舉要亮票」記者會;康裕成指出,地方制度法規定,市議員選舉議長採不記名投票不等同秘密投票,議員亮票由議員自主。

康裕成說,民進黨議員在議員選舉時向選民承諾要亮票,所以今天選舉正副議長將堅持亮票,也是在是向市民負責。至於查察亮票有無買票動機,如果有賄選就該去查。

蕭永達表示,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民眾選出民進黨籍市議員,就是認同其議會過半、正副議長選舉亮票訴求,為落實民主理念,議長選舉一定要亮票。

蕭永達說,亮票合法是引用他於這屆市議員選舉亮票被判決無罪的判決書;高雄高等法院在去年底做出判決「蕭永達亮票無罪」,且認為亮票是符合政黨政治及責任政治。

林芳如說,亮票遵從民進黨的規定,是要讓人民信任議員。蔡昌達表示,人民投票給民進黨,就是代表民進黨市議員要對選民交代,落實政黨政治。

【新聞來源:聯合報】

 


 

法律常識

名詞解釋:技術性亮票:所稱亮票,係指在投票過程中,將圈選後的選票亮示他人的行為,惟我國較少有明目張膽地亮票,而是利用圈選選票後,於將選票投入票匭的過程,透過折選票,或將選票攤開吹乾油墨等方式,用看似正常投票的動作,達成將選票亮示他人的目的,故稱「技術性亮票」。

對於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是否合法,即亮票是否會觸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司法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

認為違法之實務見解縣、市議會議員選舉議長、副議長,乃係依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之規定,行使職權,選票所載之內容自應維護祕密,且與國家政務有深切之利害關係,是上訴人等在領得選票後,於圈選處圈選議長、副議長時,故意在選票上自己姓名處,摺一直線摺痕,利用不知情之唱票人員,於開票唱票過程,將其摺痕公然暴露,以證明彼等投票支持何人,致其他人可看見其內容,即係故意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為洩漏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自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犯行相當,原判決依該法條論處罪刑,並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判決】。

認為合法之見解依民主國家之通例,國家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制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2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學理上亦有稱為「議會自律」或「議會自治」)。是民意代表其職權行使之程序或行使投票權之議會內部行為,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此一精神並未區分地方或中央議會,而應一視同仁予以保障。如有違反議會自律事項時,應由議會紀律委員會加以懲戒,不由司法體系之機關介入偵辦,以免司法權成為控制立法權之機關。因此,與議事程序有關之事項,議會有自行管理與處理之權,議事程序屬議會自律事項之範圍,在實務、學說、立法上均係已獲有共識。因之,直轄市議員選舉、罷免議長、副議長,為其居於市議員身分而得行使之議會內部行為,屬議會之議事程序範圍,自應於有違反議會自律事項時,由議會紀律委員會加以懲戒,不應由司法體系之機關介入偵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判決】。

現行我國法律明定之投票權人於行使投票過程中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即俗稱之亮票,以下以就被告之行為簡稱為亮票)刑事處罰條文,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2 項、第91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 條第2 款、第63條第2 項、第105 條規定:......,上開規定,或明文處罰選舉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時之亮票行為,或明文處罰選舉人於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時之亮票行為,惟就直轄市議會議員於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時之亮票行為,並無處罰明文;而刑法妨害投票罪章(刑法第142 條至148 條),對刺探投票內容者,於刑法第148 條規定:「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300 元以下罰金。」處罰之,對亮票行為,則亦無處罰明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判決】。

解析

關於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是否合法,實務見解不一,過去有認亮票係屬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者,惟目前部分新近見解認為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律範疇,司法不宜介入,且刑法並無明文處罰,依罪刑法定主義,並不能入人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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