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頂樓違建查報未拆 建管處:屋主不開門
針對北市南港區興中路頂樓違建隔間燒死人事件,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該違建戶去年12月底遭民眾檢舉後前往查報,儘管頂樓違建雖屬1995年前的舊違建,依時程原可緩拆,但現場發現頂樓隔有3間以上房間,當場認定是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後需立即拆除。
邱英哲說,當違建科再度前往時,屋主卻拒絕開門,原一度打算考慮用吊車拆除,又因現場怕發生危險而作罷,未料卻發生此憾事,今早派員前往查看,部分隔間已遭毀損,待檢調單位調查告一段落,將會強制拆除。
北市現有違建拆除原則是1995年後的新違建需即報即拆,1995年之前的舊違建可緩拆,但若經市府認定若危害公共安全、消防安全或妨礙公共交通等,不論新舊違建,都被列為優先拆除對象。
另若頂樓加蓋的違建,只要蓋有3間或3間以上的房間,就認定影響公共安全,不論是否為1995年以前舊違建,都列為優先拆除。【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法律常識(高雄律師陳冠州整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前段、第6條、第7條第2項、第9條分別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規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第1、3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解析:既存違建若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可以分類訂期拆除,不須及報即拆,惟若影響公共安全者,則仍須即報即拆,而既存違建之日期劃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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